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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号)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号) 报关宝典
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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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规范出口退税报关单申领与使用,加强退税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制定本办法。

出口企业须按规定向海关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企业应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领手续(第15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放行日期以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为准。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企业应如实填写报关单内容,并准确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对高税率出口产品,海关严格审核后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密封交企业;若由代理报关企业申报,须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及地址,由代理企业转交至退税地税务机关。

已签发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需退关或退运,申报单位须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退税或税款已退回证明,海关方可办理退关手续。

若出口退税报关单遗失,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证明,经海关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后可补办,海关应在补办单据上标注“补办”并收取签证费。

对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低税率冒充高税率等骗取退税行为,现场发现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理;申报退税后发现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处理。

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三资企业出口产品以及保税工厂监管方式下的出口产品,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海关须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记。

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采用浅黄色纸张,格式与现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致,并标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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