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公布
海关总署发布新规,规范企业境外注册管理
(有效法规)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修订形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境外注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境外国家(地区)要求对中国输往其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需海关总署推荐的,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须获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后方可出口。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二)建立并有效运行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协定的特殊要求;
(四)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安全卫生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二)自我评估表;
(三)生产条件与工艺基本情况(含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
(四)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海关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及出口食品安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进口国(地区)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配合完成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八条 已注册企业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报,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地区)。变更结果以进口方公布为准。
第九条 企业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住所地海关。
如进口国(地区)要求事前审批,企业应在实施前报送方案,获批后方可施工。改造完成后须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主管当局。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办理注册:
(一)生产场所迁址;
(二)注册产品范围变更且进口国(地区)要求重新注册;
(三)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撤回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
(二)企业依法终止;
(三)备案已被注销;
(四)拒绝接受进口国官方检查或未按要求整改;
(五)无法持续符合境外注册条件;
(六)其他依法应撤回推荐的情形。
因第(四)、(五)项被撤回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每年开展自我评定,确认持续符合进口国注册条件,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接受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十五条 渔船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