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暂行办法》所称“受赠人”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以人道救助、扶贫、慈善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使用人”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的单位或个人。
“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经省级以上文化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公益性图书馆和博物馆。
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下列捐赠物资可予免税:
- 基本医疗药品:用于急救、治疗、防疫、消毒、抗菌的药品及人体移植器官,不包括保健药和营养药;
- 基本医疗器械:包括诊疗、手术、检测、伤残修复、防疫防护、消毒灭菌等器械;
- 教学仪器:专用于学校、幼儿园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类仪器和器具;
- 一般学习用品:文具、教具、玩具、标本、模型、学习软件、实验器皿与试剂、学生服装(含鞋帽)、书包等;
- 环保专用仪器:空气质量与废气监测设备、水质与污水监测治理设备、应急监测设备、固废监测处置设备、辐射监测设备、生态与噪声监测设备及实验室分析仪器等。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时,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器械及消耗性医用卫生材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捐赠物资由受赠人接受,并向海关出具《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免税手续由最终使用人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国务院部门或全国性社会团体作为受赠人的,统一由北京海关办理免税。
申请免税需提交以下材料:
- 境外捐赠函正本;
- 受赠人出具的进口证明及物资分配清单(正本);
-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 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直属海关审核后,对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超出范围的依法征税。北京海关办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使用地海关。
免税审批应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加强与进口地海关协作。海关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上述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未经许可,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擅自处置。项目所在地海关负责后续监管。违反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