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不作价设备增值税及来料加工企业内销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解析与合规要点
一、进口不作价设备是否需计征增值税?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中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可继续免征关税。
二、来料加工企业能否开展内销业务?是否需补税?
来料加工企业可以开展内销业务,但使用不作价设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⑴ 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⑵ 未设独立加工贸易车间的企业,以现有产能开展加工贸易的,须确保在加工贸易合同期内,每年70%以上的加工产品用于出口。
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企业需对不作价设备补缴相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