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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副产品内销如何征税?

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副产品内销如何征税? 报关宝典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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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征税政策解读

明确副产品范围及完税价格审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第235号修订),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除生产主产品外,还会产生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在使用保税料件进行生产时,除主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之外的最终实物形态产品,均属于副产品范畴。

以保税进口铜精矿加工为例,企业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产生的硫酸,若以实物状态内销,则应认定为副产品,而非中间产物(如二氧化硫)。

副产品内销的征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211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内销副产品的完税价格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若副产品未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海关将按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中的占比确定完税价格;需按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亦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需折算为料件征税的,海关按各项保税料件占制成品(含残次品)全部料件价值的比重核定完税价格。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副产品及按规定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拍卖成交价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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