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申报需提交的单证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第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须按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提交以下单证:
- 由出口受惠国指定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并经该国海关盖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未提交的,应按相关规定就货物原产资格向海关补充申报;
- 货物商业发票正本;
- 运输单证:
- 货物直接从受惠国运抵中国的,应提交在受惠国签发的运输单证;
- 经第三国或地区转运的,应提交在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及相关文件,证明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 受惠国为内陆国家需经邻国启运的,可提交始发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从受惠国至启运国的运输单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 在第三国或地区临时储存的,应提交全程运输单证及当地海关出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