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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报关宝典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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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缉私办法

检举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可获奖励,最高奖金达十万元

(1989年8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走私案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海关依法给予奖励。但不包括负有经济监督、检查、管理职责以及协助海关查办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走私案件的检举人,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10%以内发放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于依法应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的涉案物品,视案情和贡献程度,奖励金额为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条 因检举而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若涉及补征税款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按补税对应的罚款总额的3%以内发放奖励;仅处以罚款的违规案件,按罚款额的3%以内奖励。

第五条 同一案件有多个检举人的,海关将根据各自贡献大小分别确定奖励金额。

第六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检举人,经海关总署批准,奖励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七条 向海关提供线索或协助办案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海关将根据其贡献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居住在境外的检举人,其奖励金可部分或全部以外币形式发放。

第九条 受奖单位或个人须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海关对检举人及协助办案人员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缉私办法》(1989年1月15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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