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发布
明确各类场所摄像头安装要求,强化海关视频监管能力
(有效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下四类区域: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公路、航空、铁路运输类,快递类及边民互市业务场所;
- 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邮检作业、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 监管场所内的功能区:如查验场地、进口汽车/动植物产品/废物原料查验区、卫生检疫区等;
- 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业务大厅、陆路口岸通道、停机坪等。
各功能区在满足总体设置要求的同时,须符合对应专项功能区的摄像头配置标准。
二、重点监控区域
海关依法确定的重点监控范围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组板区、旅检大厅等。重点区域应保留摄像头点位冗余,确保个别设备故障不影响连续监控。
三、技术与系统要求
- 监控设备及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选型与平台需兼容海关现有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网络安全要求。
- 设备选型应遵循《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升建设标准。
- 视频监控系统须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 应合理布设摄像头位置和监控范围,采用照明或红外技术保障夜间清晰度。
- 须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用于安置存储、联网及集成设备。
四、控制权分类
监控摄像头控制权分为“海关专控”和“海关主控”:
- 海关专控:仅由海关操作摄像头视角与焦距;
- 海关主控:海关优先控制,其他方不得干扰。
所有联网摄像头实行编码管理,经营单位须按《海关视频监控摄像头编码规则和图像标识规范》统一编码和标识,并依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管理要求》开展日常运维。
五、分类型设置要求
1. 水路运输类
涵盖泊位、堆场、仓库、筒仓、卡口、围网、施解封区、检疫处理区等。关键点包括:
- 泊位:监控船舶靠离、人员上下、货物装卸全过程,使用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海关主控;
- 卡口:车头前方与车尾均设点,清晰拍摄车牌与司机,前后区域配备全景摄像头;
- 暂不予放行货物区域:实行海关专控,确保全程受控。
2. 公路运输类
重点覆盖卡口、装卸区、施解封区、超期货物存放区等。卡口及施解封区均要求海关专控,装卸区需实现车牌识别功能。
3. 航空运输类
包括仓库、装卸区、卡口、围网及空侧进出口。仓库须覆盖理货区、拆板组板区、提货通道等,查验区建议配置云台摄像头实现全方位监控。
4. 铁路运输类
涉及铁路到发线、H986作业区、室内/外作业区等。到发线两侧交叉布控,确保列车全程可视;H986检入检出口须设置专用监控点。
5. 快递类
涵盖理货区、待查验区、自动分拣线、查验室、放行区等。自动传输设备上线口、下线口及连接通道均需设点,查验室内部实施海关专控。
6. 边民互市类
包括交易区、结算区、申报区、物流通道等。申报台应具备人脸识别功能,交易与结算过程须全程可追溯。
六、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要求
1. 旅客通关作业场地
- 旅检大厅:卫生检疫区、申报区、查验区、集中处置区均须设置摄像头,配备音频采集功能,实现音视频同步记录;
- 水路旅检:泊位、缓冲区、行李装卸区、先期机检区等须全覆盖,先期机检区实行海关专控;
- 公路/航空/铁路口岸:缓冲区、工作人员通道、卡口、查验区等均需设置固定与云台摄像头组合布控。
2. 邮检作业场地
邮件装卸区、分拨区、自动分拣设备、查验室、处置区、印刷品审查室及未办结手续邮件存放区均须设点,查验与处置区域实行海关专控。
3.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围网出入口、装卸区、隔离作业区、技术用房等关键位置须安装云台摄像头,实现对动物生活状态、人员出入、作业全过程的海关专控。
七、附则
本规范适用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软硬件管理。若国家其他管理部门对特定场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海关执行本规范不影响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