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柬埔寨输入猪及其产品 防止非洲猪瘟传入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动植物检疫公告
(有效法规)2019年4月3日,柬埔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准入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旅客携带方式将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柬埔寨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海关单位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