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
(有效法规)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总署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
公告明确:艺术品范围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界定;所称展览、展示,是指以销售或商业宣传为目的的艺术品展陈活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指艺术品从境内区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货物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申报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亦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
在综合保税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进出口经营的,需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同一批次艺术品对应的批准文件可多次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