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三项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明确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要求,全面删除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及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要求,满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公告施行。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 将“集中作业场地”定义明确为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 修订查验作业区范围,涵盖进口汽车、冷链食品、食用水生动物、水果、木材、粮食、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特殊物品及集装箱货物等业务,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 明确旅客通关、邮检等集中作业场地应适用对应的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 删除第三章“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部内容。
- 删除附件2中“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部章节。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 调整“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表述,明确包含旅客通关、邮检作业场地等。
- 细化功能区范围,包括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监控设置要求见附件1。
- 删除第三章“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部内容。
- 删除附件1中“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部章节。
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 明确指定监管场地类型,包括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水生动物、植物种苗、原木及其他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 规定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 删除第三十七条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需经直属海关验收”的规定。
- 删除第三十八条关于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可行性评估报告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已随公告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