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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报关宝典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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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禽流感疫情防控公告

(有效法规)近日,立陶宛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该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源于禽类且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将来自立陶宛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发现相关产品的,一律封存;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运输工具产生的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依法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立陶宛禽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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