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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6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6号) 报关宝典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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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大麦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大麦进口。具体植物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俄两国关于俄罗斯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及产地

输华大麦指产自俄罗斯的春大麦籽实(学名:Hordeum vulgare L.),仅用于加工,不得用于种植。产地限于车里雅宾斯克州、鄂木斯克州、新西伯利亚州、库尔干州、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和阿穆尔州,上述地区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

三、出口及仓储企业注册

俄方应对输华大麦的出口和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注册,企业名单每6个月更新一次,可在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包括黑斑皮蠹、花斑皮蠹、拟肾斑皮蠹、小麦叶疫病菌、小麦矮腥黑穗病菌、豚草类、野燕麦类、苍耳类、菟丝子属、毒麦、高粱类等共23种有害生物。

五、装运前要求

(一)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标准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监测与防控,并在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时立即暂停相关产区大麦输华。

(二)储存运输过程中须采取过筛清杂措施,去除土壤、杂草种子等杂质;输华大麦不得与冬大麦或其他非指定产区大麦混合。

(三)运输工具应专用于粮食运输,防止撒漏和受潮,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四)每批货物须随附俄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大麦符合《中俄关于俄罗斯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标明来源地、存放地点及企业信息。证书样本需提前报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进口商须在货物入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大麦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资质及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

(三)进境大麦须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运输、储存、加工过程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严禁作种用或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整批退货或销毁,并暂停相关产区输华;

3.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形,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 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 中方将视情通报俄方,并可暂停相关企业或全部俄罗斯大麦进口,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疫情动态和进境截获情况,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并对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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