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符合要求的波兰饲用乳制品进口中国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检疫和卫生要求
(有效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波兰输入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饲用乳制品进口。现将具体检疫和卫生要求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18日
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波兰输入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饲用乳制品包括两类:一是由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等非动物源性原料与乳清、乳酪、脱脂乳等混合制成的产品;二是仅由乳清、乳酪、脱脂乳等原料制成的产品,且所有原料均符合中波两国法律要求。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饲用乳制品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波两国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
(二)获得波兰官方注册批准,并在其监督下生产,产品可在波兰自由销售;
(三)建立并实施HACCP等质量控制体系,并经波兰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四)由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口。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原料须来自波兰本土,且波兰境内无口蹄疫、牛瘟、牛结节性疹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山羊痘、羊痒病疫情;过去一年内,供奶农场未发生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结核病、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二)原料奶应来自健康动物,不得使用产后7天内的初乳。
(三)不得含有除牛奶及其衍生品外的其他反刍动物蛋白或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四)不得含有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属于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管理范围的产品,应取得相应进口登记许可。
(六)产品须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须进行热处理加工,工艺应符合波兰法规并经中方认可。
(二)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添加中波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添加剂。
(三)出口前须经波兰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指标: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细菌总数:<2×10⁶ CFU/g;
霉菌总数:<1×10³ CFU/g。
注:n为样品数量,m为可接受阈值,M为最高限值,c为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产品须采用全新、洁净、密封、防潮、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二)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内容符合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外包装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标注“仅用作饲料”警示语。
(三)生产、储存、运输全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波兰官方负责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正本官方卫生证书,每批货物须随附一份,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豁免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产品是否来自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的,依法进行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7. 出现散包或容器破损的,由货主或代理人整理完好;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应对污染区域及相关器具实施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时,中国海关总署将通报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品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