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
(有效法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相关事项可依照现行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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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