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木检疫处理要求及标准
带树皮与不带树皮原木的检疫规定详解
一、带树皮进口原木须在输出国进行有效除害处理,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处理方法、药剂种类、剂量、处理时间及温度;不带树皮的原木则需在证书中明确声明。
1. 熏蒸处理
(1)溴甲烷常压熏蒸:
- 环境温度5℃–15℃:起始浓度120 g/m³,密闭不少于16小时;
- 温度15℃以上:起始浓度80 g/m³,密闭不少于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 温度5℃–10℃:起始浓度104 g/m³,密闭不少于24小时;
- 温度10℃以上:起始浓度80 g/m³,密闭不少于24小时。
2. 热处理
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或微波等方式,原木中心温度须达到71.1℃以上,并持续保持至少75分钟。
3. 浸泡处理
具备条件时,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以杀灭有害生物。
4. 其他处理方式
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的其他有效方法(如磷化铝熏蒸)亦可使用。
二、不带树皮原木认定标准:
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总面积不超过2%的,视为不带树皮原木,植物检疫证书须注明“不带树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