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新规解读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抵扣政策要点梳理
自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含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趋于复杂,企业财务人员需重点关注以下政策要点。
一、不动产及在建工程范围界定
1)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及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消防、中央空调、电梯、智能化楼宇设备等配套设施;
2)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不动产,且使不动产原值增加超过50%的项目。
二、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规则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剩余40%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自取得扣税凭证的次月起第13个月方可抵扣。
三、特殊情形处理
1)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施工现场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分两年抵扣规定;
2)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在销售当期一次性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按比例转出进项税额;
4)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对应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四、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单独核算各不动产及在建工程对应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可抵扣期间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确保核算清晰、合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