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下增值税发票开具要点全解析
建筑、不动产、金融等多行业开票新规汇总,财务人员必看
近期,“营改增”成为财税领域热点话题,各地税务部门纷纷开展政策宣传与培训。此次税改涉及行业广、政策细节多,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软银财务结合最新政策,梳理了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关键规定,供企业参考执行。
1.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证可不填),“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3. 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4. 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 建筑企业老项目已发生纳税义务并缴纳营业税的,若在4月30日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