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报酬涉税及发票开具指南
明确个税、增值税与税前扣除要求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涉及三项主要税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其中,增值税按次或按月计征。按次征税的免征额为500元/次;按月征税可享受临时优惠政策,开具普通发票且月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免缴增值税。若需按月申报,须先在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常要求户籍或居住证在本辖区),否则单次收入超过500元即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则基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依法预扣预缴,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先行扣缴税款,并按规定申报。年度结束后,个人需在次年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实现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支付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若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者,其支出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扣除。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为个人每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海为例,该起征点为500元。因此,个人提供劳务报酬超过500元的,必须向支付方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方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一般需携带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原件
- 签订的劳务合同
如委托他人代办,可提供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具体是否允许代办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