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西兰鹿茸鹿角进口检疫新规
允许符合要求的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及进境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结合中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签署的《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符合条件的新西兰鹿茸鹿角可进口至中国。
一、适用产品范围
包括两类:一是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指新鲜采集后经清洁、未切片、在低于-15℃条件下冷冻保存的产品;二是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指经水煮(≥90℃,累计不少于10分钟)、烘烤(≥70℃,持续30分钟以上)、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水分含量不高于13%的中药材原料。
二、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企业须由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审查推荐,并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建立安全卫生与追溯体系。药用干制类产品生产企业需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向中方推荐,加工用冷冻类产品企业则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所有企业须经中方审核注册登记,未获注册者不得对华出口。
三、供体鹿要求
鹿只须出生并饲养于新西兰,纳入国家动物识别与追溯系统(NAIT),佩戴电子标签(RFID);来自过去12个月内无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及鹿慢性消耗性疾病记录的农场或屠宰场;兽医监督下健康且符合动物福利标准;未饲喂含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制品除外);同时符合CITES公约及双方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药用类产品所用鹿种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品种。
四、生产与加工要求
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在新方注册的农场或屠宰场采集,并全程低温保存。药用干制类产品须在注册的农场、屠宰场、加工厂、包装及冷藏企业中完成采集与加工,确保各环节可追溯。
五、包装与标签
两类产品均须使用全新、洁净、无毒、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并以中英文标注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等信息。
六、储存与运输
输华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单独存放,避免与不符合中国要求的产品混放,防止污染,全过程须符合两国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负责确认产品符合输华要求,并出具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将核查企业注册情况、《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卫生证书有效性,并实施货物检验检疫。合格产品准予进境;发现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的企业,可采取加严查验或暂停进口措施。
九、其他规定
药用干制鹿茸鹿角还须遵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