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详解
关键字段填报要求全解析
2018年6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0号公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对报关单主要填制字段进行专业解读,帮助进出口企业准确合规申报。
1、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应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此代码的,填报海关备案编码。
2、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选择《关区代码表》中对应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还箱地为洋一/洋三/洋四,出境应选“洋山港区”。
3、备案号
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等海关核发备案文件编号。一份报关单仅可填报一个备案号。

4、境外收发货人
指出口合同买方或指定收货人、进口合同卖方。需填报其名称(一般为英文)及相关编码。
AEO互认国家企业须填报AEO编码,格式按海关总署规定执行(如新加坡SG123456789012,韩国KR1234567)。非互认国家企业编码可免填。

5、生产销售单位(出口)
填报境内生产或销售出口货物的单位名称,包括自行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企业。
6、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编号。一份报关单限填一个许可证号。
7、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合同、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可免填。
8、贸易国(地区)
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无商业交易的,按货物所有权所属国家(地区)填报。

9、运抵国(地区)(出口)
填报出口货物最终运抵国。经第三国转运且发生商业性交易的,以中转国作为运抵国。
10、指运港(出口)
填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若无法预知,按可预见的目的港填报。
(来源:本文由海管家报关整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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