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径予放行政策解读
简化通关流程 优化营商环境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
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南自贸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除需检验检疫或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外,其余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可由海关径予放行。《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经海南自贸港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在不涉及检验检疫和许可证管理的前提下,海关按规定径予放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入境、不需许可证件管理且无需检验检疫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径予放行”模式。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也可参照适用。
(三)企业权利与义务
企业可自愿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申报径予放行货物,并履行账册报送、清单核注及配合检查等义务。相关货物纳入电子账册管理,收货人须在货物放行后14日内完成入账手续,逾期未入账不得使用。
三、政策亮点
该政策通过简化非涉税、非涉检、非涉证货物的进口流程,精简申报项目,实现快速通关,提升监管效能,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商品、资本、技术等要素自由流动,增强海南自贸港招商引资吸引力,助力发展特色业态,夯实高水平开放制度基础。
(一)简化企业申报
大幅压缩申报字段,企业申报时间节省约三分之二,显著提升通关效率,降低报关成本。
(二)扩大政策红利
对“零关税”及保税货物提供14天暂缓入账支持,便利企业资金周转,拓展外贸发展空间。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