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政策解读
全面解析申报流程、适用条件及企业利好措施

您好,这里是12360海关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你好,我们企业常年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受疫情影响,经营压力较大,了解到海关有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



好的,以下为您详细解读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指海关以企业为管理单位,以电子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的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新型监管方式。
二、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须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方可申请实施该模式,海关将通过电子账册进行联网监管。
但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将不再适用该模式:
-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的;
-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善,无法满足海关对货物流、数据流及耗料管理要求的;
-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未按时提交相关数据、单证的;
- 主动申请退出该监管模式的;
-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三、如何申请实施?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办理“资质备案”,设立以企业为单元的专用电子账册,并在备案时上传申请报告。已有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尚未执行完毕的货物,可折料转入新账册,并按规定完成原手册核销。
四、账册如何核销?
- 企业可自主选择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保税料件使用情况,并向海关申报当期结果办理核销。
- 企业可根据生产周期自行确定单耗申报时间和合理核销周期。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须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数据,年度数据累计作为周期总耗用量。
- 在核销周期内,可通过自主核报、年度申报等方式办理核销手续。

五、政策为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 提升管理灵活性,减少程序性违规:企业可自主设立账册、选择基础编号方式和核销周期,有效避免擅自串料、先出后进等问题,促进自律管理。
- 缓解资金压力:企业在提供税款担保前提下,可于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78号,在不跨年且不超过账册截止日的情况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申报。
- 新增“补充申报”救济机制: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问题,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交整改措施,海关将集中处置,体现“宽严相济”的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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