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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申报指南

进口化妆品申报指南 关务工坊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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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申报指南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等方式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按功能分为清洁类、护理类、美容/修饰类;按形态包括膏、乳、霜、粉、液、面膜、精油等。牙膏、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也属于化妆品范畴。

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类产品及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其余为普通化妆品。

一、进口化妆品资质要求

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管理。特殊化妆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在进口前完成备案。

二、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

除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产品分析证书、中文标签样张及外文标签翻译件。

① 特殊化妆品须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家药监局技术要求及配方成分表。

② 非特殊化妆品须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08号公告,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已取消,无需填报。

申报税目为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1)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为“件”。

(2)重量标注的,按净含量(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申报第一数量,按独立包装数量(瓶/罐/支等)申报第二数量。

(3)体积标注的,按1升=1千克换算申报第一数量,独立包装数量为第二数量。

(4)标注为“片”或“张”的,按重量或体积(按1升=1千克换算)申报第一数量,“片/张”数为第二数量。

三、系统录入要求

1. 产品资质栏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填写许可证编号。

2. 货物属性栏:销售包装成品选“14-预包装”;非成品选“15-非预包装”;首次进口的还应选“18-首次进出口”。

3. 货物用途栏:成品选“27-化妆品”,原料选“28-化妆品原料”。

四、标签要求

化妆品标签指销售包装上标明产品信息、属性特征及安全警示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相关包装容器、盒体和说明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标签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最小销售单元必须有标签,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可直接使用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内容须与原标签一致。

2. 标签应标注: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安全警示;

(八)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3. 禁止标注:

(一)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填报细节

申报要素中GTIN码即商品包装条形码或二维码;无条码的小样填报“无GTIN码”。

检验检疫货物规格栏需填写:境外生产企业、货物规格、货物品牌、生产批次。

供稿:江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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