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申报指南:定义、适用范围及免税政策详解
全面解析退运货物的海关监管方式、申报材料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退运货物的定义及代码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交货延误等原因,退回出境或进境的货物。该类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货物在进出境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 质量不合格,且双方已签订书面退运协议;
- 货物型号与合同规定不符,且双方已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 因错发、错运导致溢装或漏卸而需退运的货物;
- 海关依据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二、适用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的情形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0110 |
一般贸易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0130 |
易货贸易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1523 |
租赁贸易 |
3511 |
援助物资 |
1616 |
寄售代销 |
3612 |
捐赠物资 |
2025 |
合资企业设备 |
4019 |
边境小额 |
2225 |
外资设备物品 |
4039 |
对台小额 |
1831 |
外汇商品 |
9739 |
其他贸易 |
3010 |
货样广告品 |
三、不适用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的情形
- 货物进境后未放行前即退运的,应使用“直接退运”(4500)监管方式;
- 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退运,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使用“加工设备退运”(0466);
- “租赁不满一年”(1500)、“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使用“其他”(9900)监管方式;
- 出口加工区设备退运出境,使用“区内设备退运”(5361);
- 无代价抵偿货物中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使用“其他”(9900)。
四、申报所需材料
- 退运申请书;
- 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 收发货人签署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
- 如出口已退税,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税款已退还的证明;
- 因品质或规格问题退运的,应提交收货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 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
五、免予征税政策
-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经海关审核相关单证后,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
- 进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因同样原因原状复运出境的,经申报并提交证明文件,海关确认后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六、其他注意事项
- 经海关批准,允许部分货物退运;
- 申报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退运具体原因;
- 退运货物不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文物保护等国际条约或法律法规限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供稿:高巧凤关务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