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用物项中的“土”
稀土出口管制与合规清关指南
近期,美国单边关税政策引发中美贸易摩擦。2025年4月4日,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18号公告,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涵盖其合金、靶材、永磁材料、化合物及混合物等形态。此举既是应对美方贸易措施的反制,也凸显了稀土作为战略资源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关键地位。据外媒报道,美国对中国稀土的依赖度高达70%,短期内难以摆脱供应链制约。

我国稀土产量和产业链均居全球领先地位。由于稀土兼具军民两用属性,广泛应用于高端军事装备、新能源、电子设备等领域,且资源不可再生,国家已将其纳入严格管控体系,以保障资源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在进出口环节,“两用物项”特指既可用于民用又可用于军事或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核、生物、化学、导弹相关物项及特殊民用物项等。稀土因其在高性能磁材、激光晶体等尖端领域的应用,长期被列入两用物项管理范畴。


自2007年起,我国陆续将锆、钽、锗、钨、镓、锗、锑、铟等多种稀有金属及其合金纳入出口管制。2025年2月发布第10号公告,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管制;同年4月发布的第18号公告进一步将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第18号公告未设定具体含量阈值,而是依据物项类型和形态进行管控,包括合金、靶材、永磁材料、化合物及混合物等。根据商务部“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只要产品含有列管元素的化合物或混合物,无论含量高低,均可能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例如,“钆12%,镁70%”的镁合金属于“钆镁合金”管制范围。

对于混合物,若为物理混合、无固定化学式且各成分保持原有性质,则视为管制物项。如含氧化钇12%的浆料,属于“氧化钇混合物”范畴。永磁材料方面,经初级加工的钐钴、含铽或镝的钕铁硼磁体(如磁环、磁片)在管制范围内;但经深度加工形成的电机、扬声器等终端产品则不属管制。
荧光粉、催化材料、晶体材料、陶瓷材料等下游功能材料不在本次中重稀土管制之列。若物项同时含钇、锆等元素并符合其他两用物项指标,仍须按相应规定管理。

稀土外观多呈灰暗氧化物状,难以通过肉眼识别。商务部负责政策制定与许可审批,海关则承担实物监管与单证审核职责。海关通过报关信息比对、查验、化验等方式判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

出口企业不得先报关后补证。根据《出口管制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口两用物项必须在申报时提交商务部签发的许可证件,否则构成“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追责。
不能仅凭海关商品编号(HS编码)判断是否需要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明确指出:无论物项是否列明HS编码,凡属目录范围均须依法办理许可证。HS编码并非判定两用物项的依据。
例如,管制编码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虽无对应HS编码,但仍需许可;而两类受控无人机(9A012.a.1和9A012.a.2)技术指标不同,却共享同一HS编码。这表明,技术参数和用途才是判定核心。


(管制编码2B201.b、2B201.c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位置)


(管制编码9A012.a.1、9A012.a.2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位置)
出口企业应在出货前全面评估物项特性、用途及归类情况,对照管制清单判断是否需申领许可证。必要时可向商务部咨询,避免误将管制物项按普通货物申报。
报关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是否涉及两用物项,并列明对应的出口管制编码。若海关对申报内容存疑,将依法质疑并暂停放行。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