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进口检疫新规
允许符合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海水观赏鱼自即日起对华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渔业和蓝色经济部签署的《关于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进口。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指海捕观赏鱼为经马方批准、从天然海域捕捞且获得中方检疫准入的海水观赏鱼类,不包括淡水观赏鱼。
二、中转包装场要求
输华海捕观赏鱼的中转包装场须经马方推荐、中方审核并注册登记。场所应具备生物安全条件,处于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真鲷虹彩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和病毒性神经坏死病的隔离区内,并由马方持续监管,连续12个月以上监测上述疫病且结果为阴性。
三、产品检疫要求
出口前,海捕观赏鱼须在马方批准的隔离场隔离至少48小时,期间无任何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出口前应使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或马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药浴、消毒及驱虫处理。包装容器须全新或经严格消毒,所用用水、冰、铺垫材料及相关器具均需符合卫生标准。
捕捞区域及中转包装场所在区域在过去24个月内不得有上述四种疫病的发生记录。
四、标签与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观赏鱼的包装容器须加贴中文或英文标签,标明品名与学名、数量(重量)、捕捞地区及中转包装场批准编号。马方须对每批货物签发正本检疫证书,内容涵盖中转场管理、疫病监测、隔离检疫及处理措施,并以英文出具,确保符合双边法规及《议定书》要求。
五、入境检验与后续监管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海捕观赏鱼实施检验检疫。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依法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置措施;必要时,中方可暂停相关进口。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