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格鲁吉亚蜂蜜
依据双边议定书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及标签标识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格鲁吉亚环境保护和农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格鲁吉亚蜂蜜进口。
一、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二、加工企业要求
输华蜂蜜加工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格鲁吉亚环境保护和农业部应对拟出口企业进行审核,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未经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三、检验检疫要求
- 原料蜂群应来自格鲁吉亚境内经主管部门登记并有效监管的养蜂场;采集的蜜源植物须安全无毒,不得为有毒或转基因植物。
- 格鲁吉亚确认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
- 养蜂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在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疫情。
- 针对蜜蜂瓦螨病:来源蜂场及其周边5公里在12个月内无瓦螨侵染;或蜂蜜经过孔径≤0.42mm滤器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以上并维持20分钟;或冷冻至中心温度≤-12℃并持续24小时以上,确保杀灭螨虫及虫卵,并有效去除残体。
四、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 养蜂场不得使用中国或格鲁吉亚禁止的兽药。
- 加工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蜂蜜可追溯至原养蜂场。
- 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量须符合中格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企业须落实全过程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 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 加工、贮存、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格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且不得与其他非合规产品、非本企业产品混装或混合。
- 格方应做好从养蜂场到成品各环节的标识管理,设立独立区域存放输华蜂蜜并明显标识。
- 集装箱装运后须由格方官员监督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列明于兽医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箱或更换包装。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蜂蜜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格鲁吉亚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以中文、格鲁吉亚文和英文出具,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认可。
格方需将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封识标志、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报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报。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输华蜂蜜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密封良好。标签须以中文和格鲁吉亚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