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推进无纸化报检提升口岸通行效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企业可简化单证提交流程
为优化检验检疫监管服务,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质检总局决定全面推进无纸化报检工作,并明确相关实施范围、方式及要求。
一、无纸化报检定义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评估,企业可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平台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简化纸质单证提交,实现无纸化报检。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等。
三、实施方式
(一)报检单证简化
- 单证自存: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单证由企业自行归档保存,报检时仅需提交电子数据,无需提供纸质文件。
- 单证备案:符合性声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加工贸易合同等重复使用单证,首次报检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有效期内再次申报免于提交。
- 信息核查:可通过系统核查的许可/备案文件及双边质检合作项下证书,报检时仅申报名称与编号即可。
(二)报检单证电子化
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可免除纸质单证提交。
四、实施要求
- 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无纸化报检,选择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 企业应确保所提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建立完善、可追溯的报检档案管理制度。
- 代理报检企业及其委托人均须满足无纸化报检条件。
- 检验检疫机构如需调阅纸质单证或档案,企业应积极配合。
- 尚未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许可证件、国外官方证书类货物,暂不纳入无纸化报检范围。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201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