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管理的公告
规范申报时限与数据要求 加强实际监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和舱单管理系统的使用,确保数据传输完整有效,现就相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向海关完整、准确申报传输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的舱单电子数据。 二、舱单传输人发现电子数据有误的,可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传输时限前,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重新申报;但货物、物品所有人已办理申报手续的除外。 三、进口货物应在境外启运前、出口货物应在境内发运前,备齐总分提单或运单的纸质或电子数据,并按规定向中国海关完整传输。如有分提单或分运单,须一并传输其电子数据;无电子数据的,应在舱单系统“商品简要描述”中详细填写每项货物名称并传输。 四、申报时应确保每份报关单对应唯一提单或运单。对于无法在同一报关单完成申报的货物,企业可向海关现场部门申请总提单或总运单拆分。无特殊原因,海关不予主动拆分。 五、企业应严格遵守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第196号规定的传输时限,并按附件6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本公告所述时限与此前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六、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需凭“重量证书”确认发货量的,监管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应依据法定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书,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七、舱单传输人须向海关报送进出境空箱调拨电子数据。空箱未按报送数据实际装卸的,应按规定办理电子数据变更。 八、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须依法向海关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7。 九、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及地面代理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未按要求传输运输工具或舱单电子数据的企业,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海关将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登临检查,并可对所载货物、物品进行径行检查。企业应配合执行《海关法》及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第196号等规定。 十二、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传输数据。海关接收申报、受理舱单修改业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