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丹麦马饲料检疫卫生要求
符合注册条件的丹麦企业可向中国出口马饲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丹两国签署的《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海关总署公告自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丹麦马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中丹双边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以多种饲料原料和添加剂按比例配制,经粉碎、混合、加热、制粒、压片或膨化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马用配合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企业须建立基于HACCP原理的卫生管理体系,经丹麦官方批准并接受监管,产品可在丹麦及欧盟市场自由销售。
2. 企业需由丹麦官方推荐,并经中方审核合格后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原料应来自丹麦或合法进口,符合丹欧安全卫生标准;若含转基因成分,不得含有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物质。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含陆生动物源性成分的原料,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或采用中方认可的等效方式。
2. 来自小麦矮化腥黑穗病(TCK)疫区或风险不明地区的小麦或麦麸,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85℃、相对湿度不低于80%、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等效处理。
(三)产品要求
1. 符合中丹两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2. 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来源不明动物原料及丹欧法规禁用物质。
3. 不含危害人畜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4. 出口前须经丹麦官方抽样检测:
-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00)
五、包装、标签与储运要求
1. 使用全新、洁净、密封防潮且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2. 包装须加施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中文标签,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外包装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
3. 生产、储存、运输全过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负责对输华马饲料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每批货物须随附含中文内容的正本卫生证书。
七、进境检验检疫
1. 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按规定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审批的产品除外)。
2. 证单核查:核查检疫许可证、生产企业注册资质及卫生证书真实性。
3. 货物检查:中国海关依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卫生证书、非注册企业生产、货证不符、检出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法处理、标签不符合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整理完好;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污染区域及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