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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丨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丨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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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

符合检验和卫生要求的丹麦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达成的《关于丹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丹麦(包括格陵兰岛)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单位)须经丹麦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生产企业须由丹方推荐并向中方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丹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

(一)在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捕捞;

(二)原料及成品未发生以下情况:

1.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2.产地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影响产品安全;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影响产品安全;

(三)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检验未检出中国法规禁止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病例,且无相关通报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六)包装与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进口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由丹方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证书须使用中文、丹麦文或英文印制,其中英文为必选语言,并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丹方须将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报中方备案,变更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予以销毁、退运等处理。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问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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