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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丨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丨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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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

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可向中国出口相关产品,新规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越双方签署的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正式公布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越关于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米糠是以糙米为原料精制大米后的饲用副产品;米糠粕是以米糠为原料通过浸取法或预压浸取法取油后的饲用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应来自越南农业与环境部批准并推荐给中方的企业。相关企业须具备霉菌总数、沙门氏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获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网动态更新名单。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产品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 水稻白叶枯病菌(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ae)
  •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icola)
  • 水稻细菌性谷枯病菌(Burkholderia glumae)
  • 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
  • 独脚金(Striga spp.)
  • 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 蒺藜草(Cenchrus spp.)
  •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企业应建立HACCP体系和可追溯管理体系。
  2. 严格控制原辅料、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防止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等污染;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动物源性成分;生产线不得用于动物源性饲料生产。
  3. 越方需对每家企业的成品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官方抽样检测,确保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发现不合格即暂停输华并向中方通报,查明原因并整改。
  4. 企业须制定自检自控计划,隔离生产与储存区域,单独存放输华产品,并采取有效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包装袋须清洁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2. 集装箱或船舱内每个包装应标明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并标注“越南米糠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越南米糠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标识。
  3. 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规定。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口。
  2. 越方应按国际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列明企业名称、注册编号、集装箱号或船舶名称。如已实施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技术参数。
  3. 每批货物须随附越方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 核实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混有动物尸体、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依法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问题,中方将及时通报越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质等措施。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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