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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4号丨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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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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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中蒙将实施AEO互认 6月起生效

中国与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即将落地,企业通关将迎来多项便利措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该安排,中蒙双方将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被蒙古海关认定为AEO企业,而经蒙古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也将获得中国海关的同等认可。

双方海关将在进口通关环节向对方AEO企业给予多项便利,包括降低单证审核率和查验率、优先查验实货、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以及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享受优先快速通关待遇。

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时,须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提供给蒙古进口商,由其向蒙古海关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中国企业从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蒙古AEO编码,格式为“MN+企业编码”(如MN2024120003),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表示,此举旨在提升中蒙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双边经贸合作高质量发展。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9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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