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调整计算方式为“综合商品率”,实施参数化管理
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优化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并实施参数化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为参考,依据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
二、企业应将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纳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并按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实际“综合商品率”向海关申报单耗。
三、除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产品外,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可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四、《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基于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确定,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参与制定。
五、“综合商品率”指在正常加工条件下,炼油环节所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产品总量(千克)与耗用原油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署加发〔2003〕18号)等文件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实施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账册,在其有效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doc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