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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丨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丨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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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商品销毁退运新规

明确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与退运监管要求,促进跨境电商规范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库存商品的销毁及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79号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出现以下情形且无法退运的,可申请销毁处置:

  • 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
  • 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
  • 被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主动召回;
  • 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
  • 其他无法实现内销的情形。

  本公告与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仓储企业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可向主管海关申请销毁处置。

  三、销毁处置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单位实施。受托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销毁处置业务;法律法规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商品销毁情况说明、销毁方案及代理人授权证明;
  2.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见附件1);
  3. 销毁处置单位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
  4.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五、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通过的《申报表》办理出区及销毁手续,应在签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销毁。确需延期的,须于届满前7日内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30日。

  六、销毁原则上应在区域中心外进行。商品出区时,由仓储企业申报卡口登记核放单,并在备注栏注明《申报表》编号。

  七、仓储企业须对运输过程全程监管,防止商品灭失或被调换。装卸及销毁全过程应视频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海关有权派员现场监督或调取视频,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八、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仓储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申报表》;
  • 销毁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及相关记录;
  •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见附件2);
  • 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

  其中,核注清单备注栏须注明《申报表》编号,核放单备注栏注明卡口登记核放单编号。若销毁产生收入,应按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海关按边角料内销征税规定办理征税。

  九、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退运出境,或“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下商品由境外退运回原区域中心的,申报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其余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docx

  2.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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