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进口
明确检验检疫标准及注册管理要求,确保输华椰子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马两国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78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条件的马来西亚鲜食椰子(Cocos nucifera L.)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马双方关于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Fresh Coconut),学名Cocos nucifera L.。
三、允许产地
马来西亚境内所有椰子产区。
四、企业注册要求
出口至中国的椰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审核,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确保可追溯性。每年出口季前,马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7类,包括:
1. 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
2. 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
3. 芒果蛎蚧(Lepidosaphes tapleyi)
4.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5. 椰心叶甲(Brontispa longissima)
6. 红棕象甲(Rhynchophorus ferrugineus)
7. 亚棕象甲(Rhynchophorus vulneratus)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注册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卫生环境,及时清理落果、烂果。推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定期开展监测与防控。
马方应按国际标准制定有害生物监测计划,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至少监测一次介壳虫类,发现疫情须采取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措施,并保留记录备查。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检疫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功能区独立,与生活区隔离。加工过程中须人工挑选,剔除病虫果、畸形果及植物残体、土壤等杂质。成品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
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果园、出口数量、集装箱号等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注册果园及包装厂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对应内容。
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马方应对每批输华椰子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如检出禁止物或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必要时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出口资格。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由马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声明:“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椰子入境时,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
进境口岸须为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规定如下:
1.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或果实过熟的,不予进境;
2.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马方,视情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格,直至整改完成并获认可。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