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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丨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丨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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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新规

符合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即日起允许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肯双方签署的《关于肯尼亚共和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正式发布2025年第94号公告,允许符合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为人工养殖或野生、供人类食用的活体水生动物,不包括列入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具体品种清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二、检疫审批

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须提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包装场、捕捞船)须经肯尼亚主管部门批准并有效监管,由肯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生产企业应建立基于HACCP原则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符合中肯双方的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遵守公共卫生操作规范。

四、产品检疫与安全要求

1. 野生水生动物应在肯尼亚本国或由其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产品须在肯尼亚水域内养殖。
2. 养殖、捕捞、暂养及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中肯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3. 肯方需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结果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与动物卫生标准。
4. 出口前须经肯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须独立封装。
2. 包装容器应全新或经消毒处理,保障动物生存与福利。
3. 包装材料、用水或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携带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破坏生态的生物。
4. 外包装须加贴标签,标明品名、学名、捕捞海域(适用于野生)、养殖场/包装场名称及注册编号,并注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随附证书要求

每批产品须随附肯方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一正本两副本),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以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官员签名外)或涂改无效。内容至少包括:

  • 水生动物品种(含学名)、包装类型及数量重量;
  • 养殖产品须注明养殖场名称及编号;野生产品须注明捕捞水域、包装企业名称及编号;
  •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启运时间、口岸、运输工具信息;
  •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食用;
  • 签发时间、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 肯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

七、检验检疫与后续监管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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