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越南鲜食百香果
符合检疫要求的越南百香果获准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鲜食百香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越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鲜食百香果为紫果西番莲(Passiflora edulis),英文名Passion fruits。
三、允许产地
越南百香果产区。
四、注册管理
输华百香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由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审核,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用于溯源管理。贸易开始前,越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5类:
- 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 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 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 华丽腐霉(Globisporangium splendens)
六、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须开展有害生物监测,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防治,并保留监测与用药记录备查。针对特定有害生物采取专项措施:
- 使用诱捕器监测番石榴果实蝇;
- 重点检查枝干、叶片等部位防控粉蚧;
- 发现可疑病害样本须送实验室检测。
技术人员须接受越方或授权机构培训。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检疫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功能区独立,具备原料场和成品库。应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包装厂编号、数量、出口信息等。
加工过程须人工挑选,剔除病虫果、畸形果及植物残体,确保果实不携带有害生物或杂质。包装后如需储存,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
首年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检疫问题,次年起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必要时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输华资格。越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保留查获记录供中方调阅。
(五)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由越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百香果入境时,中国海关将核查:
1. 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合规;
3. 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货物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
1.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2.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多次违规将导致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被暂停输华资格,直至整改通过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