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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1号丨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1号丨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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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

明确检验检疫标准及企业注册要求,确保输华辣椒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越双方签署的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辣椒(Capsium spp.)为在越南境内种植和加工、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辣椒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须经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用于溯源管理。贸易开始前,越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 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 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 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 辣椒荚瘿蚊(Asphondylia capsicicola)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种植基地管理

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种植环境清洁,并开展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须定期监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技术人员须接受专业培训。相关监测与防治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并可应中方要求提供。

针对实蝇类害虫,生长季应采用信息素诱捕器或黄板进行监测;发现虫情应及时防控。对粉虱、粉蚧、瘿蚊等其他有害生物,每两周监测一次植株各部位,发现异常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越方检疫监督下运行,厂区整洁卫生,地面硬化,具备原料场和成品库。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独立布局,并与生活区隔离。

辣椒须经过挑拣、筛选、刷洗等工序,确保不携带昆虫、螨类、蜗牛、病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及土壤。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基地、数量、出口信息及运输工具编号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每个包装箱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种植基地及包装厂注册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等效表述。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卫生清洁并加施封识,到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越方应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连续一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越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相关记录应可追溯。

(五)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新鲜辣椒须在越方监管下进行熏蒸和冷处理:

  • 熏蒸处理:果实中心温度≥22°C时,使用32 g/m³溴甲烷处理2小时(结束浓度≥18 g/m³),或18 g/m³处理5小时(结束浓度≥13 g/m³)。
  • 冷处理:中心温度0.56–2.77°C持续4天,或3.33–8.33°C持续11天。
  • 若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须提前确认温度达标,并全程记录温度数据。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由越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注册信息、检疫处理方式,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辣椒抵达中国口岸后,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如下:

  1. 来自未经注册基地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2.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越方,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越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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