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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丨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丨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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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自2025年8月1日起,北京、满洲里等10个海关启动试点,便利企业自助查询打印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一、本公告所称报关单证,指已结关并归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不含随附单证。

二、报关单证保管期限如下:减免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类报关单证结关后保存11年;加工贸易(不含不作价设备)保存5年;其他报关单证保存3年。

三、除海关失信企业或无法联系的报关单位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报关单证查询打印”功能,自助查询、打印在试点海关申报且处于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并可同步导出相关电子数据。

四、自助打印的报关单证与海关档案部门出具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导出的电子数据仅限企业内部管理使用,不得作为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五、因采用有纸通关、无纸转有纸或其他原因无法自助打印的,仍可通过现有渠道向申报地海关申请查阅办理。

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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