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新规
强化全链条监管,保障食用油质量安全
2025年2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实施以来,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企业积极落实标准要求,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为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 36),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47号公告,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在贮存、运输及口岸申报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采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适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推荐使用不锈钢材质,严禁使用铜及其合金材料储罐。
二、国际运输所用储罐及容器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件、加热盘管等附属部件材质应符合CXC 36标准要求。
三、采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材料应干净、无毒、可直接接触食品,并在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禁止重复利用。
四、进出口商或代理商须监督承运方遵守CXC 36规定。装载油罐(仓)前次所运货物仅限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品,不得承运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质。非一次性容器运输时,申报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记录。
五、从口岸运往目的地过程中需更换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及加工后出区进口的,须由具备资质的国内承运方使用符合GB 44917标准的专用设备运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