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22号公告 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沙特养殖水产品
中沙达成检验检疫协议,明确输华水产品范围、生产企业及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沙特养殖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沙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藻类等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列入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以及活体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养殖场、加工企业及独立冷库须经沙特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须符合中沙两国相关兽医和公共卫生法规。生产企业需由沙特方面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沙特输华养殖水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沙特本国水域养殖;
2. 未受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规行为、公共卫生事件或环境污染影响;
3. 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物质,且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异物检出;
4. 经检疫检验确认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感染《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疫病;
5. 全过程可追溯,符合冷链运输及相关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沙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包含从养殖到出口各环节的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及注册编号),使用中英文打印,格式内容须经双方认可。沙特应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前向中方备案,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全新、符合国际标准的内外包装,防止污染。标签应以中文与英文或阿拉伯文标注: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问题的企业,可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特此公告。
附件:沙特阿拉伯王国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doc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