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新规
明确出口货物质疑程序及企业应对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23号公告,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对于未向海关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若海关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应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在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 纸质报关单;
- 出口货物合同;
- 情况说明(包括货物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
- 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判定或组织鉴别,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同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 确认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通关手续;
- 确认需办理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相关货物,并按规定处置;
- 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鉴别,并依据最终结论处理。
四、在质疑或鉴别期间,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
2.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