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甜菜粕
满足检验检疫标准的企业产品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哈两国关于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协议,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哈关于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的甜菜经清洗、切割、压榨、干燥、造粒等工艺提取糖分后的残余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甜菜粕生产企业须由哈方考核批准并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及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甜菜粕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 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 硬雀麦(Bromus rigidus)
- 疣果匙荠(Bunias orientalis)
- 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 黑高粱(Sorghum almum)
- 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p.)
-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管理
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或溯源管理体系,加强各环节卫生控制,防止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等污染,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源性成分。甜菜粕应单独存放,并采取防鼠、防虫、防鸟措施。哈方需对相关企业实施日常监管。
(二)包装与运输
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须清洁或经消毒。集装箱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信息。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10648)标准。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
每批货物须随附哈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按照国际标准标注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等信息。如进行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来自未注册企业;
- 检出活体检疫性或其他有害生物;
-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
- 混有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等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杂质。
中方将对上述问题向哈方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