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进口
中澳达成植物检疫协议,明确输华苹果检验标准与监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签署的《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澳大利亚鲜食苹果(Malus domestica L.)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中澳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Apple),学名Malus domestica L.。
三、允许产地
澳大利亚苹果产区。
四、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中国的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澳大利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含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性。每年出口季前,澳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
-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 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 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 美澳型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 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输华果园须建立溯源体系,在澳方监管下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包括监测、生物防控和化学防治等。针对不同有害生物采取差异化管理:
- 地中海实蝇与昆士兰实蝇:塔斯马尼亚州为非疫区,须维持监测系统;若发现疫情,须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启动应急响应,暂停疫区出口或进行除害处理。澳洲大陆其他地区须在开花至采收期持续开展诱捕或目视监测。
- 苹果蠹蛾:须来自非发生区、低度流行区,或采用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西澳大利亚州无该虫发生。
- 美澳型褐腐病菌与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须产自非发生区、低度流行区,或执行中方认可的防控方案。
- 其他有害生物:从开花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枝干、叶片和果实,发现后立即控制。
所有果园须保留农药使用记录,包括药剂名称、剂量和施用时间,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加工与包装管理
苹果须在澳方批准的包装厂加工,场所须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并防止再感染。加工过程包括挑选、清洗、分级,剔除病虫果、烂果及枝叶土壤,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包装后应立即冷藏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
- 通气孔须用防虫网(孔径≤1.6mm)、穿孔塑料袋、胶带覆盖,或整托盘密封包装,防止害虫侵入。
-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
-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州)、果园/包装厂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 来自西澳大利亚州的苹果须针对地中海实蝇实施冷处理:果肉温度≤1°C,连续处理16天以上;或≤2.1°C,处理21天以上。
- 来自澳洲大陆其他地区的苹果须针对昆士兰实蝇冷处理:果肉温度≤3°C,连续处理18天以上。
- 冷处理须在澳方或授权人员监督下完成,可于出口前或运输途中进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前两年内,澳方对2%纸箱抽样检疫,最低取样600个果实,其中60个剖检。如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但取样量不低于600个。
若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首次发现苹果蠹蛾、美澳型褐腐病菌或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将暂停相关果园当季出口,并评估是否暂停包装厂资质。非疫区产品若检出疫情,将取消其非疫资格。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由澳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实施冷处理的,须注明处理方式、温度、时间及设施注册号;途中冷处理还需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并提供集装箱号、封识号等信息。贸易开始前,澳方须向中方提交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进口时,中国海关将核查:
1. 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合规;
3. 包装标识是否完整;
4. 冷处理相关文件(含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是否齐全。
苹果须从允许进境水果的口岸入境,经检验合格后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措施: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不准进境;
- 冷处理无效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现有害生物或土壤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澳方,必要时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格或取消非疫区地位。澳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