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新西兰野生水产品
符合检验检疫及卫生要求的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达成的《关于新西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安排》,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新西兰野生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安排》。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具备冷冻功能的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及独立冷库)须经新西兰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新西兰法律法规及中方相关要求。生产企业须由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新西兰方面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捕捞;若使用第三国原料,该原料来源国及生产企业须已获中国准入许可;
(二)未受以下情形影响:
1. 新西兰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污染输华产品;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输华产品安全;
3. 产品严重违反中新双方法律法规或《工作安排》规定;
4. 捕捞海域存在放射性等污染,导致产品不符合中新两国标准。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中新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含量不得超过中国与新西兰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限值;
(五)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疫病病理迹象;
(六)加工、运输、储存过程须符合新西兰法规及中方对可追溯性的要求。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卫生与防污染标准的全新材料进行外包装,内外包装需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内容包括: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生产地区(具体海域或国家/地区)、所有涉及的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加工产品纸箱内衬除外。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新西兰食品安全法规、中方要求及《工作安排》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到冷藏环节所涉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须以中英文印制,内容用英文填写,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事先认可,并由新方向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变更,新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上述要求可根据无纸化证书推进情况调整。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采取退运、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多次或严重违规的企业,中方将视情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