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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7号丨关于进口刚果共和国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7号丨关于进口刚果共和国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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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花生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刚果共和国脱壳花生

符合检疫要求的脱壳花生可输华,用于加工非种植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脱壳花生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刚双方关于花生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产自刚果共和国的脱壳花生籽实(Arachis hypogaea L.),仅限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得用于种植。

三、允许产地

刚果共和国全境。

四、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花生的出口商及仓储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刚方需提前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审核通过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 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
  •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1. 生产管理:刚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疫情风险;收获及运输过程中须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种子。

2. 黄曲霉毒素检测:每批花生须进行黄曲霉毒素检测,限量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 2761)。

3. 包装与运输:花生须使用干净、未使用过的包装,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包装须标注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标明:“从刚果共和国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 / SHELLED PEANUT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集装箱须清洁。

4. 出口前检验检疫证书:刚方须对合格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同时列明出口商、仓储企业信息及集装箱号码。发现活虫的,须实施熏蒸处理,处理指标须在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1. 证单核查:查验是否来自注册企业,确认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有效。

2. 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标,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多次出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刚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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