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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0号丨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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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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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实施中泰AEO互认制度

2025年8月1日起生效,助力企业通关便利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公告内容,中国与泰国海关将相互认可对方AEO企业。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被泰国海关认定为AEO企业,泰国经AEO认证的企业也将获得中国海关的同等认可。

双方将在进口通关环节为对方AEO企业提供多项便利措施,包括降低货物查验率、优先查验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以及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享受优先通关待遇。

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时,须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海关备案编码,如AEOCN1234567890)及企业英文名称提供给泰国进口商,由其向泰国海关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中国企业从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泰国AEO编码。编码格式为:THIE+6位数字(如THIE680001),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表示,此次互认将有效提升中泰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供应链安全与畅通。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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