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厄瓜多尔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厄瓜多尔乳品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国家卫生法规控制监督局签署的《关于厄瓜多尔乳品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厄瓜多尔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我国相关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同时依据中厄双方签署的议定书和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指原产于厄瓜多尔,以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厄瓜多尔官方批准或注册,并接受其监管。根据中国法规,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必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原料奶畜及农场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应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农场:
1. 未发生口蹄疫、炭疽、裂谷热、牛瘟、传染性牛胸膜肺炎等重大动物疫病;
2. 无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等临床症状;
3. 受厄瓜多尔官方监管;
4. 农场及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被实施检疫限制。
此外,奶畜不得饲喂中厄两国禁止使用的饲料,原料乳需纳入厄瓜多尔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限量。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乳品须随附厄瓜多尔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1. 产品须符合中厄两国法律法规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
2. 原料乳须全部来自厄瓜多尔;
3. 加工和仓储过程中应独立识别,不得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混用生产线;
4. 禁止使用抗生素使用期、休药期乳汁、变质乳及初乳(加工牛初乳粉除外);
5.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初乳成分;
6. 须采用以下至少一种杀菌工艺:
- 超高温灭菌(UHT):132℃至少1秒;
- 高温瞬时巴氏杀菌(HTST):pH<7.0时,72℃至少15秒;
- pH≥7.0时,需进行两次HTST处理。
**七、包装与标识要求**
外包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八、存放与运输要求**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